伴隨著網際網路及科技持續進步,個人資料更易透過網路而被運用、傳遞及儲存,為嚴密保護歐盟公民之個人身份及生物特徵資料等,於 2016 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,取代了 1995 年制定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。
GDPR 是近 20 多年來在資料保護法方面作出的最重要改變,不但適用於在歐盟的機構,這亦適用於全球所有會蒐集、儲存及處理與歐盟有關的個人資料之機構。這全新的規則除了統一歐盟各國的資料保護法,更為非歐盟的機構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,為歐盟公民、居民及歐盟的任何人士提供合規的保護 詳細內容...
一旦沒有妥善處理個資或個資外洩,需在 72 小時內通報給資料保護主管機關,若沒有報行個資保護風險評估,未任命資料保護長,未即時通報、違法向第三國傳輸個資,即會被處以 2 千萬歐元(約新台幣 7 億元)或全球總營業額 4% 罰鍰
台灣個資法 | 額外因應 GDPR | |
個資定義 | 任何可識別自然人的資料,包含直接與間接資料 | 明確包含數位如 IP、Cookie 與 GPS 等在內,並擴張間接資料的定義 |
蒐集之 合法前提 | 依法告知目的、方式、內容欄位、利用方式及範圍、當事人權利,並取得同意 | 應提供的當事人權利中,定義更明確的被遺忘權、限制處理,以及可拒絕機器自動處理(包含剖析與決策)及資料可攜等 |
組織內的準備 |
配置管理人員及資源、設立管理機制並實作適當資料保護措施 |
蒐集前應進行隱私衝擊評估(DPIA)等程序,且明確定義應設立資料保護長(DPO)及其資格限制 |
機器自動處理、剖析與判斷 | (台灣個資法尚無相關規範) | 大規模的自動處理須事前評估,且可讓當事人行使拒絕權、不被分析、可要求刪除分析衍生的隱私資料,並且須提供人為干預或救濟機制 |
事件通報 | 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| 明確定義要在 72 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,且必要時通知所有當事人 |
歐盟於 2016 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,給了歐盟兩年的緩衝期,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正式執行。
雖然法規主要鎖定歐盟,但由於網際網路盛行的特性,讓資料本身無地域性限制,因此擴及範圍是超乎預期,沒有人是局外人!
然而 GDPR 條款為數眾多內容相當繁複,其中的第 25 條中有提及,由設計及預設機制著手保護資料 (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) 之要求, 確認軟體工具是否具有足夠、合適的技術來幫助公司達成各項原則
過去的資料保護,最常談的是機密性、完整性、可用性和適法性,為傳統資訊安全管理 (ISMS) 的作法為主。
GDPR 再進一步帶入隱私工程之觀念,除了資訊安全的 C、I、A 之外,還應一併考量不可連結、透明、可介入三種隱私保護特性。
台灣企業位居全球製造業供應鏈其中一環,最常被供應鏈上遊的客戶要求回應或證明,企業所提供的產品、關鍵元件或服務是否符合 Privacy by Design (隱私設計)
為協助 Openfind 客戶因應 GDPR 需求,Openfind 將申請通過 ISO 27550 Privacy by design 標章,預計全產品將陸續通過此標章認證。